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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合肥市鸿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鸿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99号原告:合肥市鸿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崔红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生文,合肥市鸿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吴玉玲,总经理。原告合肥市鸿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牌广告公司)与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荣轻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江、人民陪审员杨建、卢立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牌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生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荣轻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鸿牌广告公司诉称:2013年3月11日,我公司与方荣轻钢公司续签了一份《合同书》,由方荣轻钢公司续租我公司位于绕城高速与206国道交叉口西南角一四面高架广告牌发布广告,双方约定租金每年人民币9万元(每半年预付广告费45000元),租期2年。但2年租期即将届满,方荣轻钢公司租金至今分文未支付。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广告牌租赁费18万元及利息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方荣轻钢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鸿牌广告公司与方荣轻钢公司系多年业务关系,方荣轻钢公司之前一直租用鸿牌广告公司位于绕城高速与206国道交叉口西南角一四面高架广告牌发布广告。2013年3月11日,鸿牌广告公司(合同甲方)与方荣轻钢公司(合同乙方)续签了一份《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拥有该四面广告牌的产权及发布权,现租给乙方发布乙方本公司合法的商业广告宣传;租赁期限为2年,即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年人民币90000元整;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预付人民币45000元,之后3天内甲方负责挂上画面,9月1日前再付剩下的本年下半年应付款45000元,2014年3月1日前付第二年上半年的45000元,2014年9月1日前付尾款45000元;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该合同还对甲乙双方的责任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经鸿牌广告公司与方荣轻钢公司签章后生效。合同签定后,鸿牌广告公司按照方荣轻钢公司提供的广告内容,在位于绕城高速与206国道交叉口西南角的四面高架广告牌上为方荣轻钢公司发布了商业广告,直至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届满;但方荣轻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广告牌租金,共计拖欠鸿牌广告公司租金18万元至今未付。鸿牌广告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2月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鸿牌广告公司提供的《合同书》、照片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方荣轻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鸿牌广告公司与方荣轻钢公司续签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鸿牌广告公司依约履行了出租广告牌为方荣轻钢公司发布商业广告的义务;但方荣轻钢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故对于鸿牌广告公司要求方荣轻钢公司支付租金1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方荣轻钢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给鸿牌广告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鸿牌广告公司诉请要求方荣轻钢公司支付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方荣轻钢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以其应付而未付的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鸿牌广告公司计付利息。其中,2013年3月欠付租金为45000元,按照年息5.6%计算至2013年8月利息为1260元;2013年9月欠付租金为90000元,按照年息5.6%计算至2014年2月利息为2520元;2014年3月欠付租金为135000元,按照年息5.6%计算至2014年8月利息为3780元;2014年9月欠付租金为180000元,按照年息5.6%计算至2015年2月利息为5040元,以上合计方荣轻钢公司应付利息为12600元。综上所述,鸿牌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鸿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牌租金1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26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鸿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江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人民陪审员 卢立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