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成华与赵成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成华,赵成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成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滨。上诉人赵成华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案件的本质不是合伙协议纠纷而是涉及闵行区的争议厂房的租金分配,因涉及不动产,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诉状的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据初步表明,本案纠纷系双方当事人作为合伙人之间收益分配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合伙协议纠纷并无不当。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