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代铁聚与周伟杰、张伟东、石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铁聚,周伟杰,张伟东,石西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代铁聚,男,1960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杰,男,1971年2月5日出生。被告张伟东,男,1971年7月6日出生。被告石西民,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铁聚诉被告周伟杰、张伟东、石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铁聚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铁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370元,由原告代铁聚承担。审 判 长 李 琼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闫和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