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琦与侯振国、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琦,侯振国,杨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463号原告刘琦。被告侯振国。被告杨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琦与被告侯振国、被告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刘琦负担。退还原告刘琦保全费770元。审 判 员 卢爱林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