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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征与周怀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征,周怀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陈征,男,江苏省灌云县人。被告:周怀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征诉被告周怀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协议的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征承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