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蔚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逯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某,李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430号原告逯某某。被告李甲。原告逯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定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逯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经人介绍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19**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乙,现在北京打工;20**年农历*月初*生育长女李某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正月初六被告与别的女人走后与原告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无任何夫妻感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李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经人介绍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19**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乙,现在北京打工;20**年农历*月初*生育长女李某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正月初六被告离家后与原告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分居时间较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理解,互相忍让,还能够维护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逯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定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清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