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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余贞海与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77号原告:余贞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霍方威,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荣。原告余贞海与被告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方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向余贞海暂借人民币5万元整,定于2012年12月20日归还。借条,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振荣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原告已依约交付借款,有相应欠条为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贞海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均由被告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晓杰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人民陪审员  金文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