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白某、高某、刘某与被告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高某,刘某,边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438号原告白某。原告白某。原告高某。原告刘某。被告边某。原告白某、白某、高某、刘某与被告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边某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白某、高某、刘某撤回对被告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450元,由原告白某、白某、高某、刘秀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雄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