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二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杜德与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李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280号原告杜德,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英杰,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杰,女,45岁,汉族,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南山街道,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司法局干部。原告杜德与被告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德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文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撤回对被告李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回原告525.00元,另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连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