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永增与李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增,李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杨永增,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被告李俊红,女,汉族,1983年1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华勇,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增诉被告李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