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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永增与李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增,李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杨永增,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被告李俊红,女,汉族,1983年1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华勇,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增诉被告李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