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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日报社与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日报社,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福建日报社,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小伟,社长。委托代理人XX照、李进(实习),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建发商场大楼5层。法定代表人王云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晨,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丽敏,系公司员工。原告福建日报社诉被告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跃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照、李进、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晨、黎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网站“福建之窗”(网址http://www.66163.com/)中使用了十篇作品,标题为《90平米套房隔成4单间配建厕所楼下业主叫苦》、《福州部分医保药店结算时“偷梁换柱”》、《福州三环旁频现烧秸秆PM2.5爆表为何难开罚?》、《泉州市区多个路口“缺绿断档”部门:道路扩改导致》、《心理学博士张怡筠来泉州演讲教你如何遇见幸福》、《别冒险在厦打宫颈癌疫苗来历不明疫苗切勿尝试》、《骗子买快递底单影像印件利用小额支付免密码实施诈骗》、《轮渡码头拉客仔揽客卖高价船票骗外地游客上木船》、《厦门房地产限购松绑SOHU房产将迎来寒冬》、《记者做实验教你如何识别双面镜拿小镜子对比最有效》。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告所有。原告发现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后,曾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被告均未予理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金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律师费及其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8400元(公证费20000元、律师费8000元、其他费用400元),以上合计128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原告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提交的(2014)××证内字第××号公证书,涉案作品“90平方米套房隔成4单间配建4厕所楼下业主叫苦”署名的作者为“汤先增、包华”;涉案作品“福州部份医保药店结算时偷梁换柱”署名的作者为“陈某、关某”;涉案作品“福州三环旁频现烧秸秆PM2.5爆表为何难开罚?”署名的作者为“夏某、陈某、肖某”;涉案作品“泉州市区多个路口‘缺绿断档’部门:道路扩改导致”署名的作者为“涂某、谢某、喻某、夏某”;涉案作品“心理学博士张怡筠来泉州演讲教你如何遇见幸福”署名的作者为“王某、林某、谢某”;涉案作品“别冒险在厦打宫颈癌疫苗来历不明疫苗切勿尝试”署名的作者为“香某、李某”;涉案作品“骗子买快递底单影印件利用小额支付免密码实施诈骗”署名的作者为“房某、周某、叶某”;涉案作品“轮渡码头拉客仔揽客卖高价船票骗外地游客上木船”署名的作者为“林某、陈某、常某”;涉案作品“厦门房地产限购限贷松绑SOHO房产将迎来寒冬”署名的作者为“林某”;涉案作品“记者做实验教你如何识别双面镜拿小镜子对比最有效”署名的作者为“香某、梁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属于上述署名的作者,原告并不享有著作权。二、被告收到原告的通知后,已将涉案文章删除,不存在继续侵权的可能。三、不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产生了实际损失,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因此获得了利益。四、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的开支明显畸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文章均系事实消息采编,仅含有少量独创性评论,作品的智力创作较少,文学价值和创作难度都不高,而且文章已发表,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网络环境下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每千字的付酬标准为100元,原告主张10万元的赔偿金没有依据。2.原告主张2万元的公证费不属于合理支出。首先,原告仅需对被告网站上的涉案文章进行一件公证,对旗下网站的文章仅需举证享有著作权即可,无公证必要。退一步来说,即使要公证,原告提交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4)××证内字第××号公证书表明一份公证书可保全十篇涉案文章,两份公证书足够完成本案的证据保全,但原告却作出了四份公证书。其次,原告支出的每件5000元的公证费明显高出收费标准。3.原告主张8000元的律师费没有依据。首先,律师费发票上的没有收费事项和内容,不能体现该费用和本案相关。其次,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明显高于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综上,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福建日报社、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为同一事业单位法人。海峡都市报社、海峡导报社是福建日报社所属的事业单位。《海峡导报》在第一版下方均备注“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海峡导报(台海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海峡都市报》(闽南版)及《海峡都市报》均在第一版最下方备注版权声明“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海峡都市报(闽南网)、海峡都市报(海都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台海网网址:www.taihainet.com;闽南网网址:www.mnw.cn;海都网网址:www.nhaidu.com。2014年12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剑凡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同日,原告代理人于公证处在公证员及该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通过公证处局域网进入Internet,点击浏览器。在地址栏处输入http://www,mnw.cn/,进入“闽南网”首页。点击页面上部的“泉州”链接,再点击页面的“泉州新闻”链接,进入“闽南网﹥泉州﹥泉州新闻”页面。在“泉州新闻”项下查找、显示:《市区多个路口‘缺绿断档’部门:道路扩改导致》、《心理学博士张怡筠来泉州演讲教你如何遇见幸福》等多篇新闻信息。并将以上内容进行实时打印。厦门鹭江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4)××证内字第××号公证书。同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剑凡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保全证据,于公证处在公证员及该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通过公证处局域网进入Internet,点击浏览器。在地址栏处输入http://www,taihainet.com/,进入“台海网”首页。点击页面上部的“新闻”项下的“厦门”链接,进入“台海.厦门”页面,点击页面的“社会民生”链接,显示“台海网﹥﹥﹥厦门﹥﹥社会民生”页面,在“社会民生”项下查找新闻,显示:《别冒险在厦打宫颈癌疫苗来历不明疫苗切勿尝试》、《骗子买快递底单影像印件利用小额支付免密码实施诈骗》、《轮渡码头拉客仔揽客卖高价船票骗外地游客上木船》、《厦门房地产限购松绑SOHU房产将迎来寒冬》、《记者做实验教你如何识别双面镜拿小镜子对比最有效》等多篇新闻信息。并将以上内容进行实时打印。厦门鹭江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4)××证内字第××号公证书。同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剑凡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保全证据,于公证处在公证员及该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通过公证处局域网进入Internet,点击浏览器。在地址栏处输入http://www,nhaidu.com/,进入“海都网”首页。点击页面下部的“版权声明”链接,显示“版权声明”: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海峡都市报(闽南网)、海峡都市报(海都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接着,返回“海都网”首页,点击页面上部的“福州”链接,进入“海都网﹥海都新闻﹥福建新闻﹥福州新闻”的页面,在“福州新闻”项下查找,显示:《90平米套房隔成4单间配建厕所楼下业主叫苦》、《福州部分医保药店结算时“偷梁换柱”》、《福州三环旁频现烧秸秆PM2.5爆表为何难开罚?》等多篇新闻信息。并将以上内容进行实时打印。厦门鹭江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4)××证内字第××号公证书。2014年12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剑凡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同日,原告代理人于公证处在公证员及该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通过公证处局域网进入Internet,点击浏览器。在地址栏处输入http://www,66163.com/,页面显示“福建之窗”首页。点击页面上部的“福州”链接,显示“首页﹥福州新闻”页面,在“福建新闻”项下查找新闻:《90平米套房隔成4单间配建厕所楼下业主叫苦》、《福州部分医保药店结算时“偷梁换柱”》、《福州三环旁频现烧秸秆PM2.5爆表为何难开罚?》等,并将查找的内容进行实时打印。接着返回“福建之窗”首页,点击页面上部的“泉州”链接,显示“首页﹥泉州新闻”页面,在“泉州新闻”项下查找:《市区多个路口‘缺绿断档’部门:道路扩改导致》、《心理学博士张怡筠来泉州演讲教你如何遇见幸福》等多篇新闻信息。并将以上内容进行实时打印。再返回“福建之窗”首页,点击页面上部的“厦门”链接,显示“首页﹥厦门新闻”页面,在“厦门新闻”项下查找:《别冒险在厦打宫颈癌疫苗来历不明疫苗切勿尝试》、《骗子买快递底单影像印件利用小额支付免密码实施诈骗》、《轮渡码头拉客仔揽客卖高价船票骗外地游客上木船》、《厦门房地产限购松绑SOHU房产将迎来寒冬》、《记者做实验教你如何识别双面镜拿小镜子对比最有效》等多篇新闻信息。并将以上内容进行实时打印。厦门鹭江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4)××证内字第××号公证书。网址为www.66163.com,网站名称为“福建之窗”,主办单位为被告。经比对,被告网站上使用的新闻信息与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新闻信息的内容均一致,标题大体相同。登载以上10篇案涉新闻信息的相关网页页面上均刊登有商业广告。原告为本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及若干公证费。另,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已删除上述案涉的10篇新闻信息。以上事实有(2014)××证内字第××号公证书、(2014)××证内字第××号公证、闽委编办(2013)183号文、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原告是否是本案10篇诉争文章的著作权人;二、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关于原告是否是本案诉争文章的著作权人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法人与作者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中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根据原告提供的版权声明,可证明原告对其采编人员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故本案10篇涉案新闻信息的著作权由原告享有。本院对被告的“原告非本案诉争文章的著作权人”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二、关于争议的焦点问题二“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且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转载应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本案中,原告在其相关网站的版权页已明确声明“……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被告未经原告准许,在其网站上转载使用了案涉的10篇新闻信息,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中因无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亦无法确定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判决被告给予原告2万元的赔偿。另,被告依法还应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提交了公证费总额为2万元的发票4张,本院认为,上述4份公证已被本院认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已被本案认定为侵权的新闻信息仅是公证内容的一部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公证费用,不予支持。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损失的公证费为3000元。关于律师代理费,本院认为,参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指导性收费标准,根据本案诉讼标的额及具体案情,本案律师代理费按3000元收取为宜。另,被告已删除其转载使用的侵权作品,再行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日报社支付侵权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福州大千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日报社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000元(公证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福建日报社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8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3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跃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