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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郭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褚某某,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