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郭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褚某某,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