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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关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临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被告人关某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生育一子陈某镜。2014年3月,被告人关某为了在其本人及陈某镜户口迁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过程中少缴纳社会抚养费及缩短办理迁户时间,找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另案处理)帮忙,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后陆某为被告人关某提供伪造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等迁户手续,虚增已缴社会抚养费数额,并找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计生窗口业务的梁某和罗某(均另案处理)帮忙出具调查报告及符合计生政策的审核意见等。事后,被告人关某送给陆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陆某将其中部分款项分别给了梁某和罗某。另查明,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关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行贿事实。2015年4月22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关某行贿案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被告人关某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罗某、梁某的证言,迁入佛山市禅城区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及相关迁户资料,户口本复印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缴纳社会抚养费票据,调查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南庄镇政府聘用合同工呈批表,劳动合同书,南庄镇机关吸收职(临)工呈批表,南庄镇机关合同制员工年度考核鉴定表,计生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关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对书证的签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关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关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碧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