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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西北销售处与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压开关厂西北销售处,西安西电开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西北销售处,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一路6号前进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509号。法定代表人丁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雒毅,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西北销售处与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涉及数合同关系,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西北销售处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西北销售处撤回对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13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