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杭、卓某犯诈骗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刑初字第59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杭,农民。2005年12月20日因敲诈勒索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一百元。2006年1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06年8月2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4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卓某,农民。2005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均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杭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卓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飞、被告人林杭、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林杭、卓某与尚才国、林某(另案处理)结伙,经事先商量,为了从被告人林杭的父母处骗取钱款,由被告人卓某等人帮忙伪造一张写有林杭欠款2万元的欠条,并由被告人卓某向被告人林杭假装要债,使得陈某信以为真。后于同月19日,陈某将人民币2万元交给被告人卓某等人。涉案的款项已被挥霍。案发后,陈某对于被告人林杭诈骗的行为予以谅解。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林杭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的犯罪事实。同月14日,被告人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杭、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尚才国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杭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手机截图、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罪2014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林杭在路桥区路北街道客运中心对面的天都小宾馆506房间内,趁卓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506房间椅子上的裤子左边口袋的人民币3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卓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杭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杭诈骗近亲属财物,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杭、卓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仙国人民陪审员 陈方来人民陪审员 徐 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 娟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