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与广西龙云商贸有限公司、王兆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广西龙云商贸有限公司,王兆远,王振江,于维国,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24-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华侨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钟良,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冷宗晋,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罗欣,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广西龙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王兆杰。被执行人王兆远。被执行人王振江。被执行人于维国。被执行人许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许莉、王振江、于维国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港南路66号紫荆国际山庄30号附29号楼(蓬房权证紫字第××号)、蓬莱市黄海路69号黄海花园西区57号、46号商铺(蓬房权证阁字第××号、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