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六明、吴敬成与吴敬成、张莲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六明,吴敬成,张莲芳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陈六明。委托代理人:金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敬成。被告:张莲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六明诉被告吴敬成、张莲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