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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六明、吴敬成与吴敬成、张莲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六明,吴敬成,张莲芳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陈六明。委托代理人:金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敬成。被告:张莲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六明诉被告吴敬成、张莲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