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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株洲松林门诊部与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株洲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松林门诊部,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株洲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行初字第54号原告株洲松林门诊部,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负责人谭松林。被告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晏首先,系该局局长。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法定代表人毛腾飞,系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原告株洲松林门诊部诉被告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株洲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株洲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松林门诊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松林门诊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松林门诊部承担。审 判 长  董海涛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