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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敏、上海正合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合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上海正合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张敏。被告:上海正合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人璐。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上海正合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