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薛增富、窦美兰诉被告马利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增富,窦美兰,马利洲,许宏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薛增富,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窦美兰,女,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马利洲,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许宏莉,女,196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增富、窦美兰与被告马利洲、许宏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增富、窦美兰以本案诉争房屋已更名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增富、窦美兰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增富、窦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5.00元,减半收取932.50元,由原告薛增富、窦美兰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宋 蕊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