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三村*****号。法定代表人钟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男,汉族,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刘玉林,男,汉族,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蒋建华,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园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与攀枝花市华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与被告蒋建华订立的《东风景秀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确认与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向被告蒋建华主张2011年7月至2015年2月的物业服务费2342.34元及物业服务费滞纳金5888.01元。诉讼中,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蒋建华已缴纳欠付的2342.34元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园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