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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于观霞、邵泽来、刘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观霞,邵泽来,刘玉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22号。代表人:樊庆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敬学,该单位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培森,该单位客户经理。被告:于观霞,女,54岁。被告:邵泽来,男,51岁。被告:刘玉芝,女,61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于观霞、邵泽来、刘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2015年7月21日依法由审判员冷启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敬学、高培森,被告于观霞、邵泽来、刘玉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称:于观霞于2014年2月22日在其单位办理了自助贷款20000元,贷款用途是种植业。贷款由邵泽来、刘玉芝提供连带保证。2015年2月21日贷款到期,经其多次催要,于观霞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其起诉来院,要求于观霞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1703.3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1703.34元为本金,利率按合同约定的8.4%上浮50%即12.6%计算,时间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本金时止。);由被告邵泽来、刘玉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观霞辩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所述属实,于观霞确实拖欠其贷款,但现无偿还能力。邵泽来辩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所述属实,邵泽来确实是于观霞贷款的连带保证人,但现其无偿还贷款能力。刘玉芝辩称:刘玉芝确实是于观霞贷款的连带保证人,但现其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于观霞、邵泽来、刘玉芝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于观霞在该行办理自助可循环贷款20000元,期限自2012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3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予以计算,邵泽来、刘玉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于观霞以一年一贷的方式使用了循环贷款。2014年2月22日,于观霞再次自助贷款20000元,当年年利率为8.4%,贷款于2015年2月21日到期。借款期间利息为1680元,现于观霞拖欠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680元至今未予偿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借款合同、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贷款系统清单、利率表各一份。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于观霞、邵泽来、刘玉芝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该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于观霞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拖欠的借款本息21680元及逾期利息;邵泽来、刘玉芝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上款的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观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借款本息216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1680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年利率8.4%上浮50%予以计算,时间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邵泽来、刘玉芝对上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于观霞、邵泽来、刘玉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启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