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邓建均,朱建华与李宾,重庆万用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均,朱建华,重庆万用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李宾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81号原告邓建均,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粟远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朱建华,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粟远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万用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盐溪桥28号。法定代表人周金平。被告李宾,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均、朱建华与被告重庆万用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李宾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建均、朱建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均、朱建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均、朱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建均、朱建华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