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等与周某戊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游某,周某丁,周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周某甲,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农二连职工,住。委托代理人沈传武,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某乙,男,汉族,1956年11月22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自来水公司职工,住。申请人周某丙,女,汉族,1941年6月10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农二连退休职工,住。申请人游某,男,汉族,1950年3月7日生,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居民,住。申请人周某丁,女,汉族,1964年4月5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农三连退休职工,住。被申请人周某戊,男,汉族,1961年7月21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农三连退休职工,住。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游某、周某丁与被申请人周某戊因遗产继承纠纷,五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亲周玉龙、母亲季春惠在第四师六十一团社保中心的丧葬费、抚恤金132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游某、周某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玉龙、季春惠在第四师六十一团社保中心的丧葬费、抚恤金13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木拉提·别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