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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志晨与赵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晨,赵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王志晨,高唐天马燃气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赵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晨诉被告赵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两项共计16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吉民审 判 员  贾向民人民陪审员  张 伦二○一五年月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秀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