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尼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巴格达提.马提哈斯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毋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某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尼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巴某某。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毋某某。本院在执行(2014)尼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巴某某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巴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表示已收到案件款121459.7元,现要求人民法院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尼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海军代理审判员 任利军人民陪审员 曹兰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