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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92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