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92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