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4年1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建朋,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泮志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建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以可以帮助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的阿某乙提某某的爱人“阿依古某某某某”(自称)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并以需请客送礼、疏通关系及缴纳保证金的名义,通过艾孜孜某某骗取阿某乙提某某现金34600元、苹果5S手机两部(价值9600元)。案发后,张某退还阿某乙提某某现金44200元。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李建朋主要提出: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以可以帮助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的阿某乙提某某的爱人“阿依古某某某某”(自称)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并以需请客送礼、疏通关系及缴纳保证金的名义,通过艾孜孜某某骗取阿某乙提某某现金34600元、苹果5S手机两部(价值9600元)。案发后,张某退还阿某乙提某某现金44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4年1月7日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好像是下午大约3点左右,我接到古某某的电话,我们约好在广安街谈南路附近的中国联通对面见面,见面后古某某对我说她嫂子因为在石家庄市广安大街中心线地下商场偷了一部手机,被青园街派出所刑事拘留了,看能不能给办一下,我当时说我给你问一下,因为我之前在新天地附近见过古某某几次,我给她留过电话,古某某不知道我是干什么的,如果她误认为我是干什么的我就不清楚了,但是她知道我平时常和青园派出所巡防员在一起玩。当天晚上六七点钟古某某又约我去了西二环外保龙仓旁边的一个兰州拉面饭馆,当时有古某某、古某某的老公和哥哥在场,就说这个事情怎么办,我就说给你问问,古某某的老公就说钱不是问题,给你拿点钱帮着把她办出来,我说我试试看。古某某的老公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说办事得2、3万元。古某某的老公说我先给你拿2万先办着,就给了我22600元现金,说2600元让我自己买烟,之后就分开了。过了一天,我给古某某打电话说这个事情不太好办,如果事情办好的话,你给领导拿两个手机,古某某让她老公接的电话,古某某的老公说你现在就过来吧,我现在就给你手机,办了事后你再给领导。我就去了新华区清真寺街一个学校门口,来了一个男的,骑着电动车交给我两部苹果5S手机,拿到手机当天晚上我在清真寺街民俗饭店吃饭的时候把手机放到旁边,喝酒喝多了,第二天才想起来,给丢了,这两部手机当时放在一个小纸袋里。拿了手机后的第二天,我通过打听,这个事根本就办不了,找朋友打听过这件事的人都说我胡闹呢,公安局不是菜市场,不能办这个事,我又在西二环外保龙仓旁边的兰州拉面饭馆和古某某他们见的面,我说外地的办取保保证金最少得1万元,古某某的老公说我们不找别人了,你就给看着办,又给了我1万元,让交取保保证金用。第二天我带着古某某和古某某的哥哥,介绍他们去了律师事务所,帮他们联系了个律师。当天晚上我请律师吃的饭,花了400多元钱,之后我感觉这事办不了,想把钱退给他们,他们不要,说不是钱的事。另外在1月中旬的时候,我和检察院的于姐一起吃了个饭,吃饭的时候我让古某某和她老公还有古某某的哥哥都过去了,我和古某某的老公闲聊说可以让检察院的姐姐帮忙把人放出来,让古某某给我2千元给检察院的姐姐买点东西,古某某当时就带了1千元,交给了我,但我没有给检察院的姐姐。还有一次是在给我两部苹果手机的时候,我说还需要两个蓝牙耳机,古某某的老公又给了我1千元。算起来一共给了我34600元现金和两部苹果手机。事后我听说古某某的嫂子放出来了,怎么出来的不知道,不是我办的,我想还古某某她们钱,多次打过电话,她非要见我本人,我怕对方做出对我不利的事,一直不敢见古某某和她的家人。2、被害人阿某乙提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初的时候,艾孜孜某某、阿某甲给我说有人可以帮我爱人阿依古某某从看守所取保出来,我见过办事的那个人两次,都是在西二环的保龙仓超市对面的兰州拉面,一次给了他21600元,一次是给了10000元,这两次我都在场,其他的都是艾孜孜某某、阿某甲帮着办的,给我们办事的那个人说可以帮着把我爱人从看守所保出来,具体都是艾孜孜某某、阿某甲和他谈的、办的。后来我知道那人叫张某,之前不认识他,不知道是哪里的人,艾孜孜某某、阿某甲认识他。3、证人艾孜孜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初的一天我接到一个自称叫张某的电话,他说:“你的一个朋友因为偷东西被派出所抓了,我能帮你们把这个人保出来”。当时打完电话张某就约我爱人古某某在广安街附近见了面。我爱人古某某回来告诉我说张某找她要1600元钱买两条中华烟、一条云烟,说要送给所长,我爱人古某某说当时没带钱,让张某先把钱垫上,一会到西二环附近再把钱给张某。之后我和我爱人古某某还有我一个朋友(阿依古某某的老公)三个人就到了西二环附近和张某约好的地点(保龙仓附近一个兰州拉面馆),到那后,张某带着一男一女(共三人)也到了,然后我们就在饭店里开始谈,张某说一共需要21600元,其中20000元钱是把阿依古某某保出来的钱,1600元是张某垫的买烟的钱。我们谈好后当时我就把21600元现金给到张某手里,张某接到钱后让他带的一男一女两个朋友现场数的钱,数完钱后张某就把我们给的21600元钱放到他的包里,对我们说让我们等消息,然后他们三个人就离开了。过了三四天,张某叫我又在第一次见面的那个饭店见了面,这次张某带了两个男的,见面后张某跟我说:“还得买两个苹果5S手机,需要送给派出所所长和副所长各一部”。说完后张某他们三个人开车拉上我到了兴凯路2中附近,我叫我朋友买了两个苹果5S送了过来,我当场给了张某,发票上两部手机共9600元钱,当时张某还找我要了1000元钱说要再买两个蓝牙耳机,我当场又给了他1000元钱,然后他开车把我送到西二环附近,我下车后他又说要1000元钱跟所长吃饭,我又给了他1000元钱,张某说阿依古某某肯定能放出来,让我们再等几天,说完后他们就开车走了。大概1月13日左右张某又给我打了电话第三次约我到前两次见面的那个饭店,当天我和我爱人古某某还有阿依古某某的老公一块到了那个饭店,这次是张某带着第二次见面的那两个男的和我们见的面,见面后,张某说我们还得给10000元钱,这次的10000元钱是阿依古某某的保证金,三个月后10000元钱还给我们,阿依古某某1月16日肯定能放出来,说好后我就给了张某10000元现金,张某接到钱后给了他带的那个胖子,那个胖子数完钱后把钱给了张某,他们就一块离开了。1月16日张某第四次约我们在西二环附近见面,当时我和爱人古某某、阿依古某某的朋友一块到西二环约定的地点见了面,见面后张某和第三次我们见面的男胖子还有一个没见过的女的开车拉着我们到了清真寺街一个火锅店吃饭,吃饭的时候张某说:“阿依古某某不会写字,所以二看不放人”。并对我们说他带的那个女的是检察院的(哪个检察院的没有说),并让我们给这个女的2000元钱,她能帮忙把阿依古某某从看守所里放出来,当时我就带了1000元钱,吃饭的时候我把1000元钱给了张某,张某告诉我1月21日阿依古某某就能放出来了,那天吃完饭后我们就走了。1月21日16时左右阿依古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因为怀孕了,已经从二看放出来了,我接完电话后赶紧给张某打电话问情况,张某电话里还说:“阿依古某某吃铁了,放不出来”,所以我就感觉被骗了,电话里对张某说:“你别再骗人了,不带这样玩人的”。我总共给张某包括现金和手机的钱,累计44200元,买的手机和现金都直接给到了张某的手里了,我没问他是否已经将钱和手机送出去了,他也没有和我说过。阿依古某某出来后,我把他骗我钱的事跟他揭穿后他就再也没有见过我,打电话也不接。4、证人阿某甲的证言:2014年1月初的时候,张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嫂子怎么样了,他知道我嫂子被抓了,我说已经被送进看守所了,张某说是否想把人保出来,我说可以的话就把人保出来,他说可以把人保出来,之后我和张某在广安街见的面,张某说要1600元钱买烟送给派出所所长,我说没有带钱,让他先垫上,回头再给他。我回家后把这事给我老公说了,我和我老公还有一个朋友一起去了西二环保龙仓对面的兰州拉面馆和张某见了面,张某还带着一男一女,我们在饭店谈,张某说需要21600元,20000元是取保用的,1600元是他垫付的买烟钱。谈好后,我老公艾孜孜某某提把钱给了张某,张某让带来的一男一女数完钱后,就各自离开了。又过了三四天,张某又找我老公艾孜孜某某提要了两个苹果5S手机,我没有去,是艾孜孜某某提告诉我的,张某还要了1000元,说是买蓝牙耳机。又过了两三天第三次见面的时候,张某给我打的电话,我和艾孜孜某某提还有我老公的朋友阿布来提某某和张某在西二环保龙仓对面的兰州拉面馆见的面,张某带着两个男的,张某说再拿10000元保证金,等人放出来,过三个月这10000元保证金再还给我们,我老公艾孜孜某某提就又给了张某10000元,张某接到钱后,让带来的一个胖男的点完钱,就走了。再之后就是和张某在清真寺街一个火锅店吃的饭,张某带着一个女的和上次点钱的那个胖男的,张某说那个女的说是长安区检察院的。在走的时候张某跟我要2000元钱给检察院的这个女的,我身上钱不够,我老公艾孜孜某某提身上只有1000元钱,张某就拿走了。还有一次,张某说和派出所所长吃饭,找我老公艾孜孜某某提要过1000元钱,一共现金是34600元,两部苹果5S手机,手机每部4800元,共9600元,总共价值44200元。后来我嫂子从看守所出来了,张某还说人不能放出来,一直给我们拖,我们感觉被骗了,后来他就不接电话了。5、证人苏某的证言:我和张某是朋友关系,关系不错,经常在一起。张某给新疆人办取保候审的事我没有参与过,张某被抓之前我都不知道是什么事,我只是同张某去见过两次这件事的新疆人。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我开车拉着张某、魏某甲办别的事,张某接了个电话,他说拉着他去下西二环,就去了西二环保龙仓旁边的一个拉面馆,到了后,我在拉面馆吃了碗拉面,张某和三个新疆人(两男一女)在旁边另外的桌子上说事,魏某甲当时做什么我没注意,过了一会儿张某叫我,让我帮他点下钱,这个钱是新疆人给他的,我就点了一下,是1万元,点完后我就交给张某了,具体这是什么钱我不知道,后来就走了。还有一次是和张某去拿了两个手机,我忘记是什么时候了,记不清是这1万元之前还是之后,前后一星期左右,我和张某、魏某甲栾城办完事的时候,回石家庄,张某接了个电话,说有人等着他呢,就到西二环保龙仓旁边的拉面馆门口接上了一个新疆人(男,30岁左右,身高约1米75,偏瘦,还是那三个人的其中一个),拉着他一起去了新凯路二中门口,一个骑电动车的男的等着呢,给了新疆人两个苹果5S手机,金色的。新疆男子又把手机给了张某,把新疆人又送回西二环,我们就走了。6、证人魏某的证言:我和张某是朋友关系,关系不错,经常在一起。张某给新疆人办取保候审的事我知道,我跟着他取过一次钱。2014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具体哪一天我忘记了,我和张某通的电话,张某让我跟他去县里玩,我当时在西二环保龙仓办事,就在停车场等着他,等了有近三个小时,晚上8点左右,张某和他侄女找到我,去了超市旁边的一个新疆拉面馆,有一女两男新疆人在等着,张某就和他们说话,我也没听清说的什么,我吃了一碗面,后来又来了一个新疆男的,给了张某钱,张某就把钱交给我和他侄女,我俩点了下钱,是2万元整,点完后给了张某,之后就走了。这钱具体怎么回事我没有听他们说太清,好像就是有个新疆人被抓了,张某帮他们办事,具体情况不知道,我也没有问过张某。拿完2万元钱后,过了几天,我和张某、小胖在一起,张某让陪着他去兴凯路一个学校门口拿过两个苹果5S手机,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7、证人宋某的证言:2014年初的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张某带着两三个新疆人到律师事务所找的我,新疆人我记得一个男的叫阿某乙提某某,另一个女的叫古某某,具体全名不知道。是关于阿某乙提某某妻子因为涉嫌盗窃罪被长安区公安局抓获的事情,找我做辩护的工作,同阿某乙提某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我提到了委托费用一事,张某说回头给他说就可以了。第二天阿某乙提某某带着四五个新疆人找到我的律师事务所,说人出来了,张某收了他们4万多元钱,找我要钱。我告知他们我不知道要钱这个事情,这个事问张某,张某还没有给我钱,因为签委托书的第二天我正准备去见嫌疑人,当时签订委托书的时候,给我留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是第二天他们来闹,把身份证复印件取走了,我记得名字是麦丽克扎提.伊扎克,是新疆莎车或疏勒县人。另有收条、情况说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胤代理审判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昊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