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俊与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693号原告王俊,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周立芳,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德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于2015年7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居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