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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1、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李某1,吕某,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308号申请人于某,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李某1,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吕某,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李某2,女,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申请人于某以防止被申请人李某1、吕某、李某2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1、吕某、李某2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为260000元。担保人赵小琴、李志明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阁楼2号房屋(蒙房权证赤第X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某1、吕某、李某2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60000元。二、将担保人赵小琴、李志明共同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阁楼2号房屋(蒙房权证赤第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丽娜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赵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