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远辉与刘仁华,璧山县林华化纤制线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辉,刘仁华,杨家林,璧山县林华化纤制线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888号原告刘远辉,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被告刘仁华,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被告杨家林,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被告璧山县林华化纤制线厂,住所地璧山区璧城街道大旺村3社。原告刘远辉与被告刘仁华、杨家林、璧山县林华化纤制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远辉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仁华、杨家林、璧山县林华化纤制线厂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