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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96-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经字第3153号公证书及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71号执行证书,在执行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鹿泉市上庄镇大车行村土地证号为(2013)第02-2411号、面积240**平方米;(2014)第02-2767号、面积22607.73平方米;(2015)第02-2785号、面积37787.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鹿施130185X****(054)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鹿泉市上庄镇大车行村土地证号为(2013)第02-2411号、面积240**平方米;(2014)第02-2767号、面积22607.73平方米;(2015)第02-2785号、面积37787.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执行人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鹿泉市上庄镇大车行村在建工程鹿施130185X****(054)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