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二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怀志杰与王树民、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志杰,王树民,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二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志杰,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张政伦,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民,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委托代理人段佩芬,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审被告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宋杰,经理。上诉人怀志杰因与被上诉人王树民、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田丽丽审判员  其其格审判员  雷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