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诉被告吴劲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吴劲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张勇。被告吴劲生。原告张勇诉被告吴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吴劲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邓宏英审 判 员 刘笑笑人民陪审员 谭 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亚附: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