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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雪霞、魏文勤等与被告张海涛、李雷雷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霞,魏文勤,魏佳悦,魏佳欣,张海涛,李雷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徐雪霞。原告魏文勤。委托代理人张洁,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孙浩,甘肃凌东律师所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魏佳悦。法定代理人徐雪霞,系原告魏佳悦之母。原告魏佳欣。法定代理人徐雪霞,系原告魏佳欣之母。被告张海涛。委托代理人胡世银,甘肃银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雷雷。委托代理人李宏武,系被告李雷雷之父。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斌,甘肃环江律师所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徐雪霞、魏文勤等与被告张海涛、李雷雷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诸原告诉称:2015年2月20日3时30分许,被告张海涛、李雷雷在环县司法局巷两次故意殴打死者魏小虎并损坏其两部手机。殴打结束后,魏小虎出于自救,驾驶陕A102**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追赶张海涛驾驶的甘M533**号小型轿车时,两车发生碰撞,导致魏小虎死亡,二被告则驾车逃离现场,未对死者魏小虎施行救助义务。2015年2月23日,环县公安局对被告张海涛、李雷雷分别作出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发后,被告张海涛、李雷雷已各自向原告徐雪霞先行给付15000元赔偿金。现要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魏小虎死亡赔偿金379300元、丧葬费21721.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508021.50元;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死者魏小虎的手机两部价值3000元。被告张海涛辩称:诸原告所述事发时间及经过均属实。事发时,魏小虎驾驶车辆追逐被告张海涛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导致与被告张海涛的车辆碰撞,车辆失控后撞在电线杆上导致其死亡。被告张海涛虽驾驶车辆逃跑,但属避险,避免自己遭受非法侵害。事发后,其已先行向原告徐雪霞给付15000元赔偿金。因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其对魏小虎的死亡无任何过错,理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诸项诉讼请求。被告李雷雷辩称:诸原告所述事发时间及经过均属实。殴打结束后,魏小虎出于报复心理,驾驶车辆追逐被告张海涛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导致与被告张海涛的车辆碰撞,车辆失控后撞在电线杆上导致其死亡。被告李雷雷虽乘坐被告张海涛驾驶的车辆逃跑,但属避险,避免自己遭受非法侵害。事发后,其已先行向原告徐雪霞给付15000元赔偿金。因被告李雷雷未实施侵权行为,其对魏小虎的死亡无任何过错,理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诸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0时许,被告张海涛、李雷雷与孙乐乐等人在木钵镇“银轩山庄”饮酒后,被告张海涛驾驶其自有的甘M533**号黑色桑塔纳轿车拉载被告李雷雷、孙乐乐二人行至环县司法局巷附近时,孙乐乐下车找其女友。3时30分许,被告张海涛、李雷雷开车加完油后返回到司法局巷找孙乐乐时,遇见站在路边的魏小虎(系原告徐雪霞之夫;原告魏文勤之子;原告魏佳欣、魏佳悦之父。1989年9月28日出生,环县洪德乡丁阳渠子村梁塬队人,农民)、慕晶。魏小虎以被告张海涛、李雷雷看了自己为由,双方便发生口角。魏小虎随后上前殴打被告李雷雷,又在被告张海涛的鼻子上打了一拳,张海涛、李雷雷对魏小虎一顿乱打后,张海涛驾驶车辆载李雷雷离去。几分钟后,张海涛、李雷雷又驾车返回至司法局巷见魏小虎坐在路边打电话。二人害怕魏小虎打电话叫人报复他们,张海涛就上前将魏小虎手中的手机打掉在地上,李雷雷用脚将手机踢远,二人又在魏小虎的身上、腿上踢了几脚后驾车离开。魏小虎随后驾驶陕A102**号小型越野客车追赶张海涛驾驶的甘M533**号小型轿车,途经中环大道南段时,超车时其车体右侧后端与甘M533**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车辆尾部向左侧侧滑,失控后向南滑移,冲上路边的隔离带撞在电线杆上,致其当场死亡,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慕晶受伤。2015年2月23日,环县公安局对被告张海涛、李雷雷分别作出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3月13日,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2·20死亡案件”作出调查报告,认定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2015年4月14日,甘肃省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庆)公(环)鉴(尸检)字(2015)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魏小虎系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多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海涛、李雷雷已分别向原告徐雪霞给付赔偿金15000元。同时查明:死者魏小虎父亲魏文勤(1958年1月16日出生,农业户口)现有两个子女。死者魏小虎与其妻徐雪霞现有二女:魏佳悦(2012年4月21日出生,农业户口)、魏佳欣(2013年10月7日出生,农业户口)尚未成年。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构成要件有四: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事实;3、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应理解为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过失行为,不包括故意。本案中,车辆驾驶人魏小虎、张海涛二人虽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前提是双方因口角引发打架,魏小虎在驾车追截过程中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损害后果。魏小虎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本案的起因是由于死者魏小虎首先挑起事端,进而发生互殴,魏小虎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而二被告再次返回事发地对魏小虎进行殴打,导致二次矛盾的激发,激怒了魏小虎的情绪,魏小虎随后驾驶车辆追逐竞驶,与二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导致车辆失控后撞在电线杆上,是导致魏小虎死亡的直接原因。综上,二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对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魏小虎与二被告具体责任的划分,应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他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依据相关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考虑。原告诉请的手机两部等其他损失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魏文勤无证据证实其已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原告魏文勤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魏小虎死亡赔偿金114720元(5736元/年×20年)、丧葬费23480元(46960元/年÷12月×6月)、被抚养人生活费81716元[(5272元/年×15年÷2人)+(5272元/年×16年÷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221916元。由被告张海涛赔偿原告徐雪霞、魏文勤、魏佳悦、魏佳欣55479元(已付15000元);被告李雷雷赔偿原告徐雪霞、魏文勤、魏佳悦、魏佳欣55479元(已付15000元)。被告张海涛、李雷雷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徐雪霞、魏文勤、魏佳悦、魏佳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张海涛、李雷雷负担1320元,诸原告负担1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人民陪审员  陈兴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