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书周与方步区、方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书周,方步区,方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郑书周,经商。委托代理人池仁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步区,经商。被执行人方小丽,经商。申请执行人郑书周与被执行人方步区、方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文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方步区、方小丽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51元。权利人郑书周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2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