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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伟。委托代理人朱新勇,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邱芳园,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公司地址尉氏县。委托代理人赵秀建,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柯欣,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王建伟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尉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王建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建伟及其代理人朱新勇、邱芳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委托代理人赵秀建、朱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元退回王建伟99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行2626元。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杨雯蒨审判员  郭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琛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