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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志龙与蔡杏多、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龙,蔡杏多,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贤探,马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17号原告:李志龙。委托代理人:张英龙,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杏多。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贤探,经理。被告:钱贤探。被告:马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龙诉被告蔡杏多、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贤探、马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杏多、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贤探、马俊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龙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4845元,减半收取12422.5元,由原告李志龙负担。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凤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