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边洪杰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244-2号原告边洪杰,男,住肃宁县。王帅,男,汉族,住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洪杰与路家庆、王帅为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洪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边洪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边洪杰承担。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