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方永树与贺洪军、刘凤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永树,刘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方永树,男,汉族,农民被行人贺洪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凤芹,汉族,本院在执行方永树与贺洪军、刘凤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4.9868万元,已执行12.905万元,未执行标的2.081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另行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