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立峰与许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峰,许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387号原告唐立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东成,居民。被告许建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立峰与被告许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立峰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立峰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立峰负担。审判员 安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阴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