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泽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泽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26号罪犯杨泽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3日作出(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泽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沪高刑执字第3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泽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4月22日该院作出(2004)沪高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3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二中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09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7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0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5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杨泽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杨泽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泽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所提供的困难证明证据效力不足,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泽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庹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