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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普加坤诉元谋县平田乡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加坤,元谋县平田乡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普加坤,住元谋县。被告元谋县平田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屈建枚,云南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普加坤诉被告元谋县平田乡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加坤诉称:2000年11月份期间,被告因建设“元大公路改道”工程项目,占用着了原告家位于本村蒙海田的承包土地0.6亩。因该项目被告占用土地的农户有243户,为了解决被占用土地补偿款的事情,被占用土地农户多次找被告、元谋县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进行解决。在2009年1月份之前,被告方的答复都是“工程建设所占用的承包土地由各村民小组在各村民小组机动土地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事实上,各村民小组都没有机动土地调整给土地被占用的农户。2012年7月26日,原告迫于压力,与被告签订了土地复垦补偿协议,被告按照协议给予了原告每亩2000元土地复垦补偿款。原告虽然已领取了土地复垦补偿款,但双方对承包土地被占用的补偿款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其征用的承包土地0.6亩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8780.8元(每亩土地按照47968元补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本案中,因原告的诉讼属于土地补偿标准纠纷,本案当事人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对此发生的纠纷可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予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普加坤的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云审 判 员  黎 萍人民陪审员  骆凤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