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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池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1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8月2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底至同年8月2日,被告人池某甲在其姐姐池某乙(另案处理)所有的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南河村滨江大厦X幢XXX室摆设赌窝,召集他人以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2014年8月2日,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池某甲及9名参赌人员,至被查获之日止,该赌窝抽取头薪计人民币1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池某乙、林某、池某丙、潘某甲、池某丁、潘某乙、潘某丙、戴某、金某、余某、池某戊、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池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甲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确定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池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唐敬英人民陪审员  林邦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