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瑞华景年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大连瑞华景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商初字第120号原告: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吴少祥,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雪,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大连瑞华景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号辽宁省瓦房店。法定代表人:刘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付君,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瑞华景年物流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奥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瑞华景年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00元减半收取516.0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凌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