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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周贵金与彭敬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金,彭敬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周贵金,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彭敬招,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贵金与被告彭敬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贵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贵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周贵金承担。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