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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未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肖某与闵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闵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未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刘锦华,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闵某。原告肖某诉被告闵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祝旖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恺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