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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广与被告柯于礼、第三人湖北万弘时代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77号原告:杨广,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喻超,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丹,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于礼,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喻进,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湖北万弘时代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主楼2层1室。法定代表人:胡菲,经理。原告杨广与被告柯于礼、第三人湖北万弘时代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杨广与被告柯于礼于2015年7月22日达成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杨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广负担。审判员李永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