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查翠娥与唐立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41-2号申请人查翠娥,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唐立柱,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14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唐立柱驾驶的“皖11/698**”号“五征”牌变型拖拉机一台,并已提供2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25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立柱驾驶的“皖11/698**”号“五征”牌变型拖拉机一台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季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