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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熊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04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提出自行协商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14.2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三郎仁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