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熊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04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提出自行协商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14.2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三郎仁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文军 关注公众号“”